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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比特币合同的有效性?

时间:2022-01-04|浏览: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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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货币。参与者成功使用专业计算机设备实施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采矿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一起因比特币采矿未见收入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比特币采矿合同无效,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入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也是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采矿合同无效的案件。判决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线索,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整改。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涉及比特币的合同纠纷中认定合同无效,但也有部分法院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为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在涉及比特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各地法院裁判思路并不统一。
损害公共利益 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源于一起购买比特币矿机并委托运营的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5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和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由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采矿机,提供比特币采矿数据增值服务,支付增值服务收入。
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18元.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从此没有支付任何收益。
根据北京公司的说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北京公司可以获得296.除已收取的5117976个比特币外,区块链公司仍应向其支付278个比特币.1654976。此外,在双方签署的一年服务期届满后,区块链公司未退还比特币矿机,应赔偿损失。
北京公司多次敦促法院,要求法院命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补偿服务到期后占用比特币矿机的损失。
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已按双方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由于北京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电费,服务器无法运行,过错不在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确定比特币合同的有效性?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采矿机计算虚拟货币生产的采矿活动。这种采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峰值、碳中和目标,虚拟货币生产、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种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知道挖掘和比特币交易风险,有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仍签署挖掘协议,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据了解,在本案判决后,北京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上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童志峰认为,上述判决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精神和指导思想,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国家政策和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元表示,虚拟货币存在风险,任其发展都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构成威胁。上述判决在未来案件判决中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也是对国家政策转型的明确回应。
对比特币合同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认定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文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提示。
特别是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打击和整顿虚拟货币挖掘活动,并再次提醒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虽然多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对投资比特币及“挖矿”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目前尚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出具体规定。部分法院依据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认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判决相关合同无效。
朝阳法院的判决是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采矿活动和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行业存在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宣布首起比特币挖掘委托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条绿色原则,比特币挖掘是资源消耗,不利于碳峰值、碳中和目标风险投资活动,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判决挖掘合同无效,损失。
记者通过梳理中国判决文件网络的相关判决,发现近年来与比特币相关的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采矿项目、贷款、委托财务管理等内容。鉴于比特币合同在上述案件中的有效性,地方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想法。北京、辽宁、四川、广西等地法院今年宣布的许多案件都认为,购买或托管比特币采矿机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其他与比特币有关的案件中,其他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驳回诉讼。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两审法院也对合同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认定。今年5月,在山东宣判的一起委托投资比特币案件中,两审法院对委托投资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作出了不同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济南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建立有效,原因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否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禁止流通,但上述规定不否认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不禁止持有此类虚拟货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委托合同关系为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应分类区分
原合同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当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时,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尚不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所副院长吴长海认为,标准化文件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整改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是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标准化文件。虽然不属于部门规定,但属于政府行使合法权力的范围,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到,虽然公告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法规,但其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属性而考虑。
如何确定比特币合同的性质?受法律保护吗?
童志峰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确定涉及比特币合同效力的问题,判决文件中充分推理。
吴长海表示,比特币相关行为的有效性应进行分类处理。从采矿合同的角度来看,应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以前的采矿合同都是非法的。如果‘采矿’合同是在《关于整改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签订的,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实施的后续合同应当终止。
此外,吴长海认为,建立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视为无效。对于比特币的个人持有,应从保护其私有意义的角度,比较国际交易平台的交易价值。
何渊认为,与比特币相关的合同效力主要分为挖掘合同、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受国家政策影响,‘未来,挖矿合同和比特币交易将无效,但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价值不会被否认。
民商审判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行为的有效性时,应当在遵循意义自治的前提下,考虑国家、集体和社会整体利益。他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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