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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贷、虚拟币交易属非法集资

时间:2023-07-03|浏览: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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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国际金融报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个决定对原始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的解释将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原本有九条条文,修改后的《解释》有十五条。其中,对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六个新的条文。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并对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同时,对一些条文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犯罪形式的变化,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的情况,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的情况,新的解释明确了适用措施。在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如果能积极退赃退赔,减少了损害的结果发生,那么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进行退赃退赔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解释》中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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