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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治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该停止“挖矿”

时间:2023-07-10|浏览: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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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一家公司代为“挖矿”,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比特币收入。因此,委托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应得的巨额收益。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北京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例。

该案一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并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的是通过专用的“矿机”(专业计算机服务器)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了委托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促但没有结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并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的“矿机”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类“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并产生大量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环节引起了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因此,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9月由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所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该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该案的主审法官李增辉指出,比特币没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控。数字代币的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虚拟货币交易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本案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和“矿场”,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同时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对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机心理。”陈姿含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治理力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她还建议加快推进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进程,以法定数字货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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