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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被广西防城区法院公开宣判,51人被判刑

时间:2023-08-01|浏览: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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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传销组织案件。被告人陈某欣、陈某萍等5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期间,51名被告人在北海、防城港等地以不同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被告人中有些已晋升为该传销团队的高级人员,期间,新成员所缴纳的申购款除部分返还或发放下线人员的相应提成外,其余款项由高级人员非法占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51名被告人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欺骗参加者交纳申购费,购买虚拟“份额”,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该组织采用“五级三进制”的运作模式和“三大奖金”的资金分配形式,激励成员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经过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后来,该传销组织由北海市转移到防城港市。

这些被告人发展多名新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获利,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惩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凡是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投资的,要么是涉嫌传销,要么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希望大家时刻警惕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远离传销组织,避免上当受骗,保护家庭利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更严惩。

(此文来源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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