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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与虚拟币 对犯罪定罪 量刑产生影响

时间:2023-07-03|浏览: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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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各大法律媒体争相转发了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该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因此留给网贷平台和虚拟币交易平台的时间极为有限,请一定抓住这几天的时间,做预判和预案(诉讼策略调整)否则将悔之晚矣。

以下纯属个人观点,一家之言。

01

“虚拟币交易”被直接规定为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突破性地将虚拟币=资金。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机关的民警朋友来询问,单纯币与币的交易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今年3月1日后,这种争论将基本停息,虚拟币交易被直接列举为吸收资金的方式,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2

非法吸罪名的第三档,门槛定在5000万以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刑期升格时,由于各个刑期档的门槛角度,还是能跨越刑期档直接适用第三档,很难将行为做有效区分,因此,修改决定就是为了做好刑期档的区分,减少普遍十年有期徒刑的局面。

我们了解良苦用心,然而现在还没处理的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几亿几十亿甚至百亿级,还是会归于第三档。

03

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单位犯罪的辩点将失效。根据最高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的通稿,第四个问题的第一点,直接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刑期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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